.金年会教育教學質量督導室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教育教學管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進和保障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标的實現,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教育教學督導室是對學院教育教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的機構。
第三條 教育教學督導室必須以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學院的規章制度為依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四條 學院成立教育教學督導室,在院長的領導下,對全院的教育教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督導室設主任、副主任、督導員若幹人,每屆任期三年。督導室下設辦公室,配主任一人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督導員由有豐富教學與管理經驗、責任心強、公道正派、身體健康的副教授(或高級講師)及以上職務的教師擔任。督導員由學院聘任,并頒發聘書。
第三章 職責與任務
第六條 對學院常規教育教學工作運轉狀況進行評估。
第七條 對教務處、學工處及有關職能部門履行教育教學管理職責、落實學院教育教學管理的規劃和決定實施督導與評估。
第八條 對行政處、室、後勤服務中心貫徹落實學院以教育教學為中心的辦學思想執行狀況實施督導與評估。
第九條 對處、系、部、直屬教學科(室)執行學院有關教育教學工作的規劃、規定和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管理質量實施督導與評估。
第十條 對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及效果進行督導與評估。
第十一條 對被督導的單位存在的問題,可視其情況提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的建議;對被督導的個人(教師或職工)存在的問題,可視其情況提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停崗、轉崗、下崗建議。
第十二條 對學院人才培養工作水平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 承辦學院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四章 督導程序與形式
第十四條 教育教學督導的基本形式有專項督導、綜合檢查和常規檢查。
第十五條 教育教學督導工作應按下列程序實施:
1、科學、規範地做好督導前的準備工作。
2、對被督導對象的檢查應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分步驟實施督導。
3、督導員對督導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和評議。
4、向被督導對象通報督導結果,提出督導意見。
第十六條 督導室和督導員,有權采取下列方式對被督導對象進行督導:
1、聽取情況彙報。
2、查閱有關檔案、資料。
3、參加被督導單位的會議和教育教學活動。
4、召開有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進行個别訪問、問卷調查、測試等。
5、課堂聽課、現場調查。
第十七條 督導員有權要求被督導對象配合開展督導工作,對督導意見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并按規定将改進工作情況書面送交督導室。
第十八條 督導室在接到被督導對象對督導意見提出異議時,須在一個星期内作出複審結論,并通知被督導對象。
第十九條 督導室應當建立規範的督導結果通報制度。
第二十條 督導室每月召開三次全體督導員會議,彙報督導情況、研究工作任務和督形式等。每學期應寫一份工作報告。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條 學院對督導室所需的教學文件、資料及辦公用品等予以保證。
第二十二條 聘請的離退休督導員的津貼,學院根據當年情況年終一次性發放。
本條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